第三十一回 分产有诉讼时效
暑期将至,各大院校在错综复杂的考试之后,终于步入暑假休眠,但学生们的实习活动却如火如荼地开始了。由于近年来就业压力等问题,招聘职位通常都要求要有相关工作经验,于是在浩浩荡荡的就业大军中,越来越多的实习生加入其中。赵家鸣作为一名在校生,在目睹了众位师兄为了工作寻死觅活,多位师姐为了就业痛哭流涕之后,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放弃暑期休息,毅然决然地加入实习之中。
既然人才市场与水果蔬菜市场都被成为市场,那么就会遵循市场的一般属性与基本特征。在经历了好高骛远与卑躬屈膝、讨价与还价、靠谱与不靠谱、鄙视与被鄙视之后,最终赵家鸣为实习做出了又一个艰难的决定:寻求师兄刘珉在战术与战略上给与支持。也许有人要问,为什么不找张朝军呢?其实道理很简单,你懂、我懂、赵家鸣也懂,就是所有名校学生基本都会有的也基本没用的有点矫情的“自尊”。简言之,没干出一番成绩之前,无言以对江东父老,特别是面对自己的偶像张朝军,赵家鸣更是不想让姑父看到自己的菜鸟模样。但为什么刘珉可以呢?原因也很简单,在你看过一个人为他前女友哭的肝肠寸断,毫无形象可言之后,偶尔地卑躬屈膝一下请求此人指教也就没什么技术与心理的难度了,正如赵家鸣所预期,刘珉简单而直白地回复“明早一起走吧!”就继续跟论文奋战了。
2013-9-211:37:35上传下载附件(45.93kb)
实习生的第一课,最先挑战的能力就是怎么在罐头里当好沙丁鱼,赵家鸣终于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体会早晨十号线是如何将人压成照片,也学会了如何在下车时如何将自己从照片变回人类。借师兄在所中的难以实现的韬光养晦,赵家鸣的实习第二课直接奔向了客户接待。
一位衣着朴实的中年女性早已在事务所等候多时,赵家鸣硬着头皮开始了自己的第一份接待工作。经交谈后了解到,该中年女子姓连,与丈夫杨先生在九十年代相识结婚,吵吵闹闹、分分合合,最终仍是以离婚结束了这段感情。但对于婚姻期间的财产分割争执不下,连女士在2011年11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汽车、家具等共有财产,无奈此举一直受到周围人冷嘲热讽,鉴于种种原因,在多方压力之下,连女士于2013年3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原审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核准撤回起诉。
“然后呢?”看似已经解决的事件,当事人仍然执着其中,赵家鸣表情僵硬地等待着接下来的“但是”。
“但是现在孩子要结婚了,我自己身体也不好,他(杨某)一点也不帮忙,孩子的事好像与他无关一样,因为这我才一定要把钱要回来。”连女士一脸的愁容,眼圈泛红,显得比自己的真实年龄苍老了很多。此情此景下,赵家鸣有些难过。一直注意这边的刘珉终于受不了了,一眼瞪过来,似乎在说:“没事就心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放下手边文件走了过来帮忙,“请问您与杨先生有有关婚姻财产方面的协议吗?”。
“没有。”连女士回答。
“能让我们看一下财产分配协议吗?”刘珉问。连女士同意。随后,赵家鸣逐步明白其中的错综复杂,更同情起这个满脸苍老的中年母亲。原来在连女士与杨先生的离婚协议中注明了“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无财产”这一点。可实际上,他们在婚后是有共同财产的,而且这些共同财产都一直归杨先生所占有。
“有希望吗?”赵家鸣看着已经抱着材料和法条看了将近一个小时的师兄刘珉,忍无可忍地问。“去买咖啡,回来告诉你!”刘珉看都没看赵家鸣一眼,家鸣无语,哀怨地看着师兄。“好吧,现在告诉你,但欠我咖啡两杯!摩卡!”师兄怎么就这么会抓机会敲诈自己呢?赵家鸣无比纠结。还好刘珉开始严肃地分析案情了:“我看还是有机会的,这个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违背了客观事实,因为婚后其实是有共同财产的,而且这些财产一直由杨先生占有,有可能已经消耗以致无法追回,但是我们可以追回财产价值一半的折价款。连女士要求对这些未分配财产进行依法分割是有依据的。”“啊!”赵家鸣顿悟,“好了,开始干活吧!准备起诉!”刘珉振奋道。
案件如期审结,结果也如预期。但是杨先生始终辩称连女士的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时间,并以此为由提出了上诉,且在上诉中称这些财产已经在离婚时分割完毕,归其所有。二审仍然是由刘珉经手,赵家鸣自然还是跟着“打酱油”。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并没有分割、约定共同财产的归属,而杨先生实际上占有着这些财产,又诉称这些财产是已经分割完毕的,却无证据可以证明自己的说法,且事实也与离婚协议不符,不予采信。这些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从法院出来,赵家鸣禁不住感慨,法律的博大精深,社会的错综复杂。对于杨先生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赵家鸣忍不住也有相同的疑问: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变更财产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连女士第一次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1年,这不是都已经超过一年多快两年了吗?
刘珉看着困惑的师弟,笑了笑,解释道:“连女士向法院提出的是杨先生隐瞒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而不是变更和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换言之,本案要适用的不是《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而是《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你想想,第31条是怎么规定的?”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起诉讼次日起计算,该2年为诉讼时效期间。”赵家鸣条件反射般地背起了条文,背的同时也若有所悟。
“条文背得不赖啊,怨不得大家都说你是点读机呢!你看啊,连女士是在2011年11月15日到法院缴纳诉讼费用,这也正是她提起诉讼的时间,诉讼时效应当自连女士提起诉讼之日起中断。后来这个案子不是在2013年3月11日被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了吗?因此连女士又于2013年6月17日提起诉讼,这并不违反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总的算起来,2年时效还未过期哪!”刘珉解释说。
“法律真的很精深,社会真的很复杂啊!没想到打个官司还要用上数学知识……”家鸣情不自禁地感慨。
“才几天呢,就感慨成这样了”,刘珉蔑视之,“好了这个案子也告一段落了,好好休息吧!周末万岁,吃饭去!”刘珉将包扔给赵家鸣,冲向地铁站。
“我要回学校了!”赵家鸣感觉很累。
也许正如《中国合伙人》中的台词,什么是梦想,梦想就是让你觉得坚持就是幸福的东西。为了自己的律师梦,赵家鸣此刻需要的就是坚持,拖着沉重的书包,迈着沉重的步伐,怀着沉重的心情,看着欢快的师兄,赵家鸣不由再次感慨:“实习之路好漫长啊!”
====慧问提示====
《婚姻法》第47规定,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应当注意到,《婚姻法》中使用了“再次分割”,而不是“重新分割”。既然是“再次分割”,也就是第二次分割,只能是针对未分部分。
本案中连女士在当初离婚时虽然提出过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但迫于种种原因,后又撤诉,这表明,针对连女士和前夫的财产并未做过分割,所以连女士可以再次提出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而且自上次撤诉时间到这次重新起诉的时间并未超过《婚姻法解释一》中关于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这里还要提醒您,“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您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请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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