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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回 夫妻离婚争财产


  最近有点忙,有点忙,有点忙……这段时间张朝军忙着一个案子,甚至在周末都要经常加班;妻子赵素云虽然也有周末,但赶不巧医院忙的时候就得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老爷子呢?他喜欢下棋,一下起棋来那是雷打不动,谁都叫不走;奶奶则早就和自己的老姐妹们约好排练老年舞蹈了,于是乎越越的周末变得有点烦,有点烦,有点烦,还有一点点孤单。好在,还有表哥赵家鸣,被临时抓来当陪护了。

  赵家鸣报考法律专业,可以说是受到了张朝军的影响,在他高中还没有毕业的时候就领教了张朝军身为大律师的风姿神采,这才下定决心去学法学,尤其心里的小算盘还算计着,一旦被案例绕住的时候还能请教这位大神级的人物。

  2013-8-916:26:21上传下载附件(54.16kb)

  周日晚上,一家人终于可以放开手边的事,聚在一起吃顿饭唠个嗑了。于是这顿饭就像过节一样,桌子上的菜丰盛极了,把越越馋得直围着桌子转悠。晚饭之后,大伙儿坐在沙发上吃水果继续唠嗑。张朝军随口问道:“家鸣,你刚上大一,是不是有很多的案例没接触到?”

  赵家鸣点点头,大有遇到知音之感。

  “那你对婚姻法有没有什么研究?”

  赵家鸣听到这里就明白了,姑父这是要考验并点拨自己啊!于是赶紧摆正架势,做出洗耳恭听状说道:“是不是有案例?姑父快说说看呗。”

  张朝军笑了:“我现在手里就有一个案子,是关于财产分割的。原告叫张晓芳,她与丈夫在2006年恋爱结婚,住进了男方家里,并且在2007年的时候产下了一个儿子。而到2009年的时候,他们所在的县城改造,拆掉了他们的旧房子,张晓芳的公公婆婆就用那笔拆迁款、补偿费以及借来的钱重新在别处盖了一间房子,新房子于2011年进行了产权登记,房产证记载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张晓芳的婆婆、丈夫以及小姑子,他们占有的比率分别是60%、20%、20%。几年过去了,他们的婚姻生活出现了问题,最近闹着离婚,当然也牵扯到了这所房屋。在张晓芳看来,房子是在她和丈夫没离婚的时候建造的,当然有她的份额,所以她诉到了法院要求对这间房屋进行财产分割,男方当然是不同意。家鸣,你觉得张晓芳和她的丈夫那方,谁更占理呢?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赵家鸣仔细地理了一下思绪,表情似乎有点纠结:“我明白矛盾点在哪里,张晓芳觉得这所房子是在他们婚姻期间建立,应该有她的份,但是这所房子在建立的时候完全是她的公公婆婆出钱,在财产登记的时候也没有她的名字,所以男方不支持她的观点,不同意和她进行财产分割。”

  张朝军表示赞同地点了点头:“没错,这个案子其实就是在这里纠结。那在你看来,这个案子的重心在哪里呢?”

  “重心肯定是张晓芳丈夫的那20%。离婚要分割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共有财产。而在我国的《婚姻法》里面明确表明了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座房屋的20%是属于张晓芳丈夫的,也应该属于他们的共有财产。”赵家鸣对于自己能把《婚姻法》的条例背得头头是道,还是颇有些得意的,毕竟自己还只是一个法律大一新生,现如今,像他这么努力的学生可没几个了!不由得在心里默默地夸奖了自己一回,又赶紧把思绪重新接回到和姑父的讨论上来。

  “没错。那这20%到底是不是他们的共有财产呢?”张朝军对于侄儿的看法表示一定程度的认同,又继续引导道:“你忽视了一点。在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对这方面有更加详尽的解释。其中有一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这20%其实不是夫妻共有财产,而是张晓芳的婆婆对她丈夫的赠与,在她与丈夫分割财产的时候并不能分割这所房屋。”

  赵家鸣闻言如醍醐灌顶,很有茅塞顿开之感,转而又有些尴尬:“唉,大律师就是大律师,看来我还是太嫩了。”

  被他这么一调侃,两人都哈哈大笑,张朝军最近的劳累似乎也一扫而空。素云端着切好的西瓜过来,嗔道:“看你们爷俩,难得的休息时间,还不忘讨论案例,真是张口闭口都是法律,朝军你不累,家鸣还累呢!”

  “姑姑您可别这么说,姑父愿意指点我,我可是求之不得呢!每回课上教授组织的案例分析讨论,我可都是最出类拔萃的那个,指点江山,激扬文字啊!”赵家鸣逮着机会又狠狠地吹嘘了一番自己的“丰功伟绩”,看到大家都戏谑地看着自己,不由又泄了气:“这可都是姑父时不时指点我的功劳啊!”

  “哈哈哈……”看着家鸣的表情变化,一家人都忍不住开怀大笑起来。

  ====慧问提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离婚率的逐年上升,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成了人们日益关注的热门话题。特别是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更是人们的关注焦点。什么情况下的房产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住房就一定是共有财产吗,不一定,关键是要看房屋是登记在谁的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而才有可能谈得上分割。为了保护离婚时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婚姻中处于较弱一方的利益,建议您对此应有一定的了解。

  法律词条: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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